在立法院躺了兩年,自從塑化劑爆發以來,一直被立委們壓著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總算又有新動作。即將三讀通過的修正草案,主要增加無期徒刑與千萬罰金等處份。同時,更一併通過「毒澱粉條款」、「王老師條款」、「垃圾食物條款」、「金敦米條款」等條文。
我認為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構許可之添加物」將遭受處份。雖然我一直都認為這早就是法律的既有規範,例如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1 條中,便指出「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進行製造、生產等。」所以我對立委諸公新增這項限制,其實感到有些莫名其妙。
不過我們看事情一定得從許多角度進行深思,以這項條文來說,利弊不見得能達到平衡。食品添加物的定義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 條中已有明確規範,但是在實務運用上卻又顯得相當模糊。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 條,表示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因此,往後政府雖然有充足的法源依據可針對違法的食品業者進行處分,但是對於許多新創事業或是擁有「祖傳配方」的老字號餐飲店來說,似乎會顯得綁手綁腳。不過在這個大家都注重健康的時代,人們的身體健康絕對是優先於所謂的食品秘方,只希望政府不光是會訂定法條,更能對食品產業進行全面性的相關輔導與鐵腕監控(第一步就從會造成哀鴻遍野的市場與食店(攤)登錄制度下手吧)。
如果你對食品添加物有興趣瞭解更多,可以參考行政院食品藥物管理局出版的《食品添加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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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條文摘要:
- 業者如在食品摻入非法添加物,造成人體健康危害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以下罰金。
- 食品添加物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擅自使用,且情節重大者,可處三萬到三百萬元罰金。
- 衛生署應研議成立補償食安事故受害者的「食安受害基金」,作為日後受侵害的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補助費用;同時讓消費者可依受害情節輕重,請求賠償。
- 金敦米條款,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
- 王老師條款,明訂未來主管機關除處分違法業者外,也能以「教唆犯」罪名偵辦「指導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追討業者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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