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特侦组)正式以《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有财物及《洗钱防制法》等罪名,起诉前总统李登辉与台湾综合研究院创办人刘泰英。起诉指出,李登辉在总统任内,涉嫌伙同刘泰英将外交部「奉天项目」等国安机密预算余额中高达779万美元(折合新台币约2.5亿元)的公款,私自挪用、洗钱至台综院购置办公大楼及支应私人开销。尽管李登辉最终在2013年及2014年因无具体事证证明其有主观贪污意图而被判决无罪确定(而同案被告刘泰英则被判刑确定),此案仍彻底揭开了李登辉执政十二年期间,利用机密外交经费进行政治输送、金权分赃与违法洗钱的体制性黑幕,成为其政治生涯中极具争议且无法抹灭的司法污点与历史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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