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事件交易所 僅供選舉專用工具之濫觴

就在剛剛檢查信箱的時候,小編發現一封標題為「未來事件交易所聲明稿」的信件,這封聲明稿是由”未來事件交易所”寄送…

就在剛剛檢查信箱的時候,小編發現一封標題為「未來事件交易所聲明稿」的信件,這封聲明稿是由”未來事件交易所”寄送的通知信,完整內容如下(目前同時在官網上刊登):

回應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禁止未來事件交易所進行政治期貨交易之聲明。針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秘書長鄧天佑表示,未來事件交易所的選情預測屬於選罷法所規範之民調,「未來事件交易所」表達相當遺憾與嚴正抗議。鄧秘書長不僅曲解選罷法相關法令,而且對於預測市場的研究方法與民調方法之差異完全不瞭解。基於對國家最高選務機關的尊重,同時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選舉糾紛,「未來事件交易所」自1月3日17:00至1月14日16:00止將停止2012年台灣選舉預測事件的交易。「未來事件交易所」對所有會員與支持的全球網民,表達最深的歉意。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非常清楚地,選罷法對於民調有非常清楚的定義,需要母體、抽樣方式、樣本數、誤差值等等相關資訊才是嚴謹的民意調查。然而,鄧秘書長卻表示,「有關人民對候選人或選舉的意見,只要加以匯整,都屬於民調的範圍」,因此包括新聞入口網站的投票、「未來事件交易所」,甚至電視新聞頻道的滾動式語音投票,也都屬於選罷法所規範的民調。顯然,鄧秘書長曲解法令,只要任何顯示選情的資訊都是民調。如果是這樣定義,所有媒體對於選舉的報導都是彙整人民對於候選人或選舉的意見,豈不都應該禁止?

「未來事件交易所」是透過「預測市場」機制,針對未來即將發生的事件進行預測的交易平台,將未來事件當作期貨進行交易,以便預測未來事件的結果與發生的機率。在學術上,「預測市場」有其嚴謹的規範與定義,絕對不是等同於「民調」。事實上,許多學術論文進行研究「預測市場」與「民調」的差異及優劣,而鄧秘書長對於「預測市場」研究方法無法正確地理解,「未來事件交易所」對此感到遺憾。

我們先不去深究這起事件,是否起因於未來事件交易所(以下簡稱 xfuture)本身的深綠色彩,導致被政府關注。

最讓我好奇的是事情,是在上揭聲明稿中,xfuture 不斷提及「預測市場」與「民調」的差異,甚至搬出「學術」這種正義禀然的詞彙(謎音:突然想起九品芝麻官周星星喊的「官啊!」)。老實說,該文章讓我有看卻沒有懂,既已搬出學術大旗,卻又寫的糊里糊塗。

總統副總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規定:

  1.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以下簡稱選罷法52-1)
  2.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以下簡稱選罷法52-2)

我個人不清楚「預測市場」與 xfuture 所稱「民調」的差異為何。也不清楚 xfuture 背後的學術界如何定義「預測市場」與「民調」的不同。但是,我卻很想知道他們到底是如何看待「預測市場」、「民調」兩者與選罷法 52-2 中所稱的「民意調查資料」間的差異。

簡單講,xfuture 認定「預測市場」與選罷法52-2的「民意調查資料」相左,但是「民調」則與「民意調查資料」相同。

這……… 真是好一個學術騎牆派。(還是國立政治大學!………之又見周星星)

未來事件交易所成立的目的,開宗明義指出:「…集合眾人的智慧預測未來發生各事件的可能性」。實際透過一群「網站會員」對「目標」進行價格的投資交易,再以目標的現價做為預測未來的基礎資訊。

因此,所謂的「預測市場」就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市場」與「投資客」,也就是透過投資客(網站會員)之間的相互交易,進而造成市場中價格(勝率)的變化。

在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所著「民意調查與預測市場,誰比較準」乙文中,清楚定義出「預測市場」與「民調」的三項差異性指標,分別為「未來與現在的不同測量標的」、「專家與生手的不同參與對象」及「市場與民意的不同制度」。

政治大學預測市場研究中心的一篇文章「預測市場與民意調查之比較」中,另外界定「民意調查(Opinion Polls)」是以隨機抽樣的方法,選出能夠代表母體的樣本,詢問其對某些問題的態度,並以此推估母體具有同樣態度的機率,而「預測市場(Prediction Markets)」是把事件是否發生當成期貨交易的對象,並透過市場機制,使交易價格反映事件發生的機率。(我相信這兩點同樣也是 xfuture 的基本認知。)

xfuture 在上揭文章稱「選罷法對於民調有非常清楚的定義,需要母體、抽樣方式、樣本數、誤差值等等相關資訊才是”嚴謹“的民意調查。」

換言之,xfuture 所稱民調,必須包含「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之條件。

xfuture 認為自己採用的「預測市場」未包含前述條件任一,自當不符合選罷法中對民調的定義,因此 xfuture 聲稱鄧秘書長曲解法令。

嚴格來說,雖然 xfuture 辯稱選罷法 52-1中的「民意調查」指的是統計學上定義的「民調」,與經濟學定義的「預測市場」不同。但是我們瞭解選罷法 52-1 中所指「抽樣方式」也可以解釋為「預測市場」的交易模式「母體」及「樣本數」與「會員數」具有相同的意思,而「單位主持人」或「經費來源」等條件就更加不言而喻。

我其實能理解 xfuture 的堅持,畢竟書唸多了,對於專業名詞的定義通常會顯得吹毛求疵,這大概也是我書讀不好的原因吧(我的字典裡頭沒有定義這個字)。

立法,自然有其效果與目的性。為何當初會在法條中限定民調的公佈?我個人推想,因為民調是可受操控,而且具有新聞效果性

因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才會為了避免選舉前花招盡出所採取的一種權宜對策。

如果今天硬要說 A(民調)不等同於 B(預測市場),那就是否定 A 與 B 都是英文字母(統計工具)的事實(遞螺仔肉塗眼睛)。

美國是發展「預測市場」的先驅,早在 1988 至 2004 年的總統大選進行過預測市場的實驗。他們在結果發現「預測市場」與傳統「民調」的準確度相比,也僅多出二成五的成功率,表示兩者間顯然有相當程度的準確度與同質性。

無論是「預測市場」或是「民意調查」,最終都需要與現實結果相互配合及印證,同時,兩者兼具有數據化及情報參考等特性

因此,如果有人說「民調」符合法令限制,而「預測市場」卻不符合法令限制,那我會說……… 這是只有學術界才會出現的奇蹟(茶)。

即便退一萬萬步來研究這起事件,選罷法第52條第 1 項所指的民調資料與第 2 項所指的民調資料,其實硬要定義的話也可以完全是兩件不同的事情(笑)。

請注意看該二法條的內容,其一是指「選舉民意調查資料」,另一則是指「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一字的差別,在法律上便可以是完全相異的內容。如此一來,自然也就沒有 xfuture 所稱「嚴謹」的問題呢,至少我更嚴格(飄)。

無論如何,就小編個人看來,xfuture 自願停止公佈相關資訊的舉動,早已認同「民調」是「民意調查資料」的一種而「預測市場」當然也是

那 xfuture 大辣辣的特別寄發上揭聲明稿,為的是要教訓政府(鼓掌)、替自己辯解或者是塑造印象之類的呢?我想聰明如你們應該知道的(大笑)。

最後,其實我自己對於選罷法第 52 條也有質疑,為何政府要規定在選舉前十天內都不得公佈民調的數據?

雖說民調的結果往往會變成被質疑的對象,但那終究還是在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即便統計資料是難以被驗證的資訊。(小編向來認為統計學是偽科學 lol。)

未來事件交易公司(所)基本介紹

  • 執行長:洪傳諒(前行政院新聞局局長室簡任秘書)
  • 統一編號:53093132
  • 股權狀況:僑外資
  • 公司名稱:未來事件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資本總額:10,000,000元
  • 公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133號4樓之一 資策會科技服務大樓(跟Coupon是鄰居)。
  • 所營事業資料: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資料

  • 董事長:洪傳諒( 前姚文智局長秘書,代表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xPredict Ltd.)
  • 董事,白佩華(前民進黨國際事務部,代表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xPredict Ltd.)
  • 董事,周子全(代表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xPredict Ltd.)
  • 監察人,童華(代表法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xPredict Ltd.)

相關產業:xPredict.com

主要研究人員

  • 主 任:童振源(前陸委員副主任委員)
  • 顧 問:陳樹衡(政治大學國際合作事務處國合長)
  • 顧 問:黃國俊( 資策會副執行長、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 行政長:林繼文(中研院政治所研究員)
  • 研發長:林馨怡(政治大學經濟學副教授)
  • 資訊長:周子全(博士後研究員)
  • 策略長:林士文(美國倍特綠能公司投資顧問)

BOO! 別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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