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強調自由、自主,免於受到外在權力的干擾,在我們的社會也一向受到相當的尊重與信任。
這尊重一方面是基於學術研究的重要價值,一方面是基於學術社群對於學術研究行為高度的自我規範,而贏得的社會尊重。如果學術研究的行為缺乏自我約束,使得研究成果的客觀、公正、可靠性受到質疑,而需要有外部的檢驗,不但浪費社會資源,亦將無法得到公眾信賴而無法獲得研究資源。因此學術社群需要高度自律,學術倫理即是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
研究人員應秉持學術倫理,遵守學術社群的行為規範,以維護學術研究人員之間的互信與社會的信任。
世界先進國家幾乎都有由政府或學術社群公布之學術倫理規範,以使學術研究人員知所行止,台灣卻至今尚無這樣的規範。因此國科會經過一段時間與學界的討論,公布「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以及原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的修訂。
「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闡述了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態度,也界定了國科會的公權力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管轄範圍與處分方式。我們瞭解也尊重不同的學術領域有不同的自律規範,因此我們僅提供一個最基本的規範,也鼓勵各學術社群自行建立進一步的規範。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則進一步的針對學術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各種行為提出規範,既正面的宣示學者應有的態度與行為(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註明他人的貢獻、共同作者、同儕審查保密、利益迴避與揭露、舉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及研究機構應有的處理態度與機制,亦明列不該有的行為(造假、變造、抄襲及與研究成果發表、作者定義相關之不當行為、自我抄襲、一稿多投)及討論其中不同態樣。
過去的許多案例中,學者常辯稱不清楚某些行為是不被接受的。的確,有些規範是靠學術社群口耳相傳,並未明確見諸文字,在學者養成的過程中亦未有制度性的傳授。
我們期望公布此一規範後,讓學者能有所遵循。 學術倫理落實至具體行為時,難免仍有不易判斷的灰色地帶。
例如:由未參與研究的旁人完全代寫論文,是絕對不應當的,但是論文稿請朋友同行或專業編輯幫忙修改、潤飾,則屬常見的正當行為。
從不該到正當,這兩端之間有多種行為態樣,何者可以允許,何者該受處分,判斷不易。學術研究最重聲譽,單純疏失不應動輒視為違反學術倫理,而毀掉一個學者一生清譽。因此本會在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皆戒慎小心,常經過長時間討論始定案。
此次我們經過審慎討論後,以「誤導、嚴重」作為違反學術倫理之認定標準,以利於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判定。
研究工作中各種行為都應受到規範,如職場安全、對待實驗動物的態度、對研究對象的尊重與個資保密、性騷擾、師生關係、著作權、經費使用等,各有規範(如勞工安全衛生法、動物保護法、個資法、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性騷擾防治法、教師法、著作權法、會計法、刑法等),亦各有主管機關。
此處我們只針對一般認為是核心的學術倫理行為建立規範。
根據本會統計,自民國88年至101年間,本會共受理學術倫理案98件,其中7件為造假案,其餘絕大部分為抄襲他人及未適當引註,處分則輕自書面告誡、重至停權1-10年,甚至有一案為終身停權。在本會明確揭示學術倫理規範之後,期望讓學界都能避免不當之研究行為,減少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發生,亦正面的提升學術研究風氣。
附加檔案
- 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doc
-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doc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doc
-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odt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odt
- 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odt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pdf
- 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pdf
- 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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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告】國科會公布學術倫理規範 – 科技部(原文網址: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detail/cc4d3853-ef32-4d39-89d8-27bb752e24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