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本喬誤會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不是惡法。

臉書上,台灣網路名人翟本喬(Ben Jai)質疑​食安法第15條有問題,他在網路上的原文是這麼說的:「食安法第…

翟本喬誤會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不是惡法。

臉書上,台灣網路名人翟本喬(Ben Jai)質疑​食安法第15條有問題,他在網路上的原文是這麼說的:「食安法第十五條有點問題:逾期食品不得貯存和運送的話,要如何回收銷毀呢?只能由零售商直接丟棄嗎?那如何跟上游退錢呢?嚴格一點的話:丟在垃圾中,那垃圾車不就犯法了嗎?…」。
翟本喬在網路上提出質疑食安法第十五條是個自打嘴巴的惡法,之後也沒見衛服部提出個什麼解釋(或許是認為不需要?)。不過 我們是這樣認為的,所謂「食品業是良心的事業」(等等,這好像是義美的高志明說的),因此食品業者在管理上必須有一套嚴格的規範。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  變質或腐敗者。八  逾有效日期者。

尤其是那些自稱不加入 GMP 或是 TQF 的業者(等等,這好像還是義美),他們有責任讓民眾看到他們能做的比政府認證更好(請參考”義美遭衛生局查獲大量違規過期食品,反擊聲明卻又充滿謬誤“)。
小編認為食品業者的理想做法應該是,一項食品從出生到過期,中間必須經歷至少四個時間點,包括生產、配貨、銷售以及過期報廢。無論是義美或是翟本喬,現在似乎都沒能弄清楚這四個環節中的真正問題所在。
食品業者的商品在工廠完成生產作業後,業者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出貨給中下游業者(賣場、超市等)。從生產到出貨這段時間的長度不得大於商品本身保存期限的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接著,在中下游業者進貨後,必須立即上架販售,並且設定一個下架日期這個下架日期等同於銷售期限,可依產品特性來決定不同的時間點。但是請大家千萬不要誤會,這個下架日期絕對不等同於保存期限!
我以頂好販售生鮮商品來做個解釋,頂好可能會販售保存期限在隔天的商品,這是產品有即食以及無法退貨的特性,就算過期也是直接當成垃圾進行銷毀。這時候自然沒有過期後才運輸或貯存的問題。
賣場或商家如果未能在下架日期前將商品售出,便需要將商品立即轉入退貨或是「積極」促銷流程。但是無論如何,這時候都不能將已下架商品當成一件正常販售流程中的商品來看。如果這件商品可以退貨,依照嚴謹的食安管理來,也是在過期前完成退貨程序,並不會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
換言之,食安法第十五條本身不是惡法,甚至是一條規範嚴謹的法條。
現在的最大的問題是,有多少食品業者的專家會在乎法律?而人民又會選擇站在台灣的良心那邊,還是保護大家的法律那邊?就我看來目前是五五波。但是請謹記八仙氣爆的悲劇,沒違法跟沒出事絕對是兩種概念。
至於食品的保存期限,那不是給商家看的,保存期限是給顧客參考的。
一個商品的保存期限絕對不能作為上中下游業者的下架期限,你知道是為了什麼嗎?我給你一個提示:「現在是夏天。」至於答案,就給大家當成功課來思考了。
翟本喬最大的誤解就是將商品保存期限視為廠商下架的期限。事實上如果全台灣上中下游業者都能遵循食安法第十五條,不僅不會爆發義美違規儲存過期食品這件新聞(包括上次使用過期奶油製造義美小泡芙),我們更不會經常看見有食品過期後仍在販售的消息在新聞上出現了。
食品,真的是良心的事業。

BOO! 別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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