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爭議真相,關於太陽花社運反服貿運動的廉價正義!

有一位朋友問我:「為何你要推崇服務貿易協議。」我回答他:「我沒有那麼支持服貿。」頓了一下,我補充:「但是我真的無法支持現在的太陽花社會運動所推動的反服貿行為。」

前者的理由很簡單,服貿是必要之惡。

後者的理由也很簡單,因為我無法從反服貿的各種理由,甚至是機關算盡的懶人包中,找出正確到值得我支持反服貿的理由。

先在這邊嚴格定義一下,這次攻佔立法院的太陽花的社會運動份子,不是學生,是公民,不是學運,是社會運動

學生是可犯錯的,但是他們跨過紅線的這堂課所消耗的社會資源已經不允許他們犯錯,他們只能堅信自己是在做正確的事,並接受結果,所以我們要尊稱他們為社會運動者的公民意識 —— 即使他們正在做愚蠢的事。

服貿不是黑箱作業

反服貿說,三十秒強渡法案就是黑箱作業,就是程序違法 。

一位記者朋友私下表示,國民黨是國會第一大黨,他們在法的體制下如果能通過的法案,就不是黑箱,就沒有程序違法。

關於他的看法先姑且不論,因為服貿本身的法源依據真是各家各個調。

但是大家要了解,那三十秒的拍板,就算用慢速光線延長成三小時,也不會改變任何事情。

因為那一天唯一要做的,就是敲槌子。

所有的協議條款早在先前很長時間中逐漸完成了。

那一天的敲板,也就只是將「備查案」變更為「存查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你何時開始關心服貿?

不是自己不知道,就硬要當人家沒說,那跟流氓耍無賴有何不同?

反服貿的核心團體也說,他們從去年六月就開始一直追蹤。

更何況,服貿的母體為何?是已經正式上路的 ECFA 啊,當初的 ECFA 就已經明說包含服貿與貨貿了,當然無須涉及法律之修正或需另訂之。

其實幾秒通過根本不是重點,快嘴一點的十秒也行。重點是我們的立委們長期在各自利益考量下犧牲的問政品質(尤其是民進黨),卻要我們全民來概括承受

當初執政黨在簽署服貿協議,曾進行過 3 次國會報告,在與大陸協議簽署也經過朝野兩黨協商,約定好要做逐條審查,結果民進黨從去年了六月簽署協議後就一直拒絕審查到今年三月,請問是誰綁架了全國人民的權益?

我們可以消極地認為臺灣不是理想鄉,所以這應該很正常,但也正因為我們縱容這樣的立法委員,各種偷渡過關以及擱置未決的法案才會不絕於耳。

被民進黨糟蹋的民主

什麼叫民主?我學到的民主叫做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但如今卻是,少數綁架多數,多數是個傻大個。

你可以說服貿協議不是行政命令,不能僅止於備查,必須交由立委諸公進行審議!

也很好,但是執政黨也說他是行政命令,怎麼辦?很簡單,民進黨立委為何還不快請大法官仲裁,解決當初大法官釋字第329號的遺瘤,現在民進黨卻只會看著人民一再分裂,並且到處撿尾刀

體制內知道如何解決的人不去解決,卻交由體制外的人來要求體制內的人要解決,代價是龐大的(從釋字329號最後一段來看,其實會說服貿是黑箱作業的人,某種程度來說也是認為台灣與中國不是兩個獨立國之間的關係…咦。)

目前就我的瞭解而言,協議的24項條款本身沒問題,都是基於WTO的規範之下,其實沒啥能改。

主要是附件中的開放項目才是重點,所以現在問題又回到最根本的了,談判過程中沒辦法只挑對自己好的,所以補助措施是絕對必要的,然而執政黨為了趕快能接著往下談貨物貿易協議,所以有些跟中國大陸交涉無關的配套措施都被擺爛,將全力擺在服貿協議本身。

這點很糟糕,但似乎還沒那麼不能接受,只是後續跟各產業界會有的爭了,就像學校社團在爭取社團資金一樣,永遠是學生會與強勢社團在主導預算。這點也曾有前例,就像我們政府其實有補助與輔導農漁民是一樣的情況。

一位鄉民說香港對中國大陸開放的項目比臺灣島更嚴格,並稱香港與澳門沒有對大陸開放「CPC8676」的產業,但是臺灣有對中國大陸開放,而且沒有任何但書!因此這位鄉民做出臺灣將會門戶洞開、賣國、實質統一的論述。

關於鄉民所說的論述,我倒是發現挺有趣的事情。

我根本找不到「香港向內地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表」,那是一個莫須有的存在啊。全部都是只寫「雙方將通過磋商,擬訂和實施香港對內地進一步開放服務業的內容。有關具體承諾將列入本表。」這樣的官腔。網友自己幻想的東西到底是從哪裡來的?

再者,香港與臺灣島的產業在基礎上就有不同,最大比例像是有金融、建築、百貨與餐廳等產業才具有高重複性,因此我們雙方的產業結構在本質上根本不一樣

而且香港的總面積才只有新北市的一半,一直用中港模型來談臺灣與中國大陸根本毫無意義,香港原本就是屬於中國大陸的,不是嗎?

要舉例的話,我個人建議以後用南韓作為範本來討論,因為南韓與臺灣島的產業有將近 80% 是完全重複。

至於有些人說「沒有但書」這點,就不是我能說嘴的了,因為每項產業其實都有自己在國內的法令規範,絕對不是一句我在某項產業上「沒看到但書」就能一筆帶過。這必須由各產業界專業人士進行評估與討論。

然而,至少在 CPC8676 這項服務內容上,不只臺灣對中國大陸沒有但書,中國大陸對臺灣也沒有但書,也就是雙方都是「沒有限制」。

我再舉一個例子來做個說明:「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 CPC7471」。

中國大陸來臺獨資旅遊業,只限經營「臺灣本島人在自己台灣內部的旅遊行程」,而且旅行服務者最多只能成立三個據點。

反觀大陸對臺灣的旅遊項目的開放承諾中,在跨境交付以及境外消費兩個服務提供模式中都與台灣的條件相同:「沒有限制」。惟,在商業存在與自然人流動兩項模式中,則寫到:

  • 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筆者註:很好。)
  • 對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筆者註:正常。)
  •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筆者註:為了方便比較,我將原文內容列在文末補充說明中,同時列出臺灣方面開放的自然人呈現限制。)

另外,既然大家都愛提香港,我們就看一下香港的吧。中國大陸對香港的具體承諾則包括: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
  • 香港旅行社與內地合資設立的由內地擁有多數股權的合資旅行社無地域限制。
  • 允許北京市、上海市和廣東省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佛山市、惠州市的居民個人赴港旅遊,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從這幾點看下來,你認為香港與臺灣誰的方案較好?相信以你的智慧應該能做出正確的判斷,當然是臺灣省島談的條件更好啊。

如果反服貿的人說,這是代議政治出問題。那很好,請你革命,該修什麼法就修什麼法。不然你們也可以去崑崙山脈尋找你們的烏托邦世界。否則請用別的藉口,更遑論使用革命二字。

反服貿說,馬英九要親自向他們道歉,行政院長要下台,服貿協議要退回。

在前面幾次的反 Anything 活動中,大家是不是很熟悉這類訴求?

這群自稱學生的人,根本不打算解決事情。

如果有心,反服貿為何不乾脆端出自行逐條審過的條款出來,讓我們看看跟現行條款有何差異?

如果有心,為何不跟我們大眾說,如果退回已經跟大陸談妥的服貿協議,在服貿協議還是需要簽訂的前提下,我們有多少機率可以跟大陸重新談判,或者我們可以取得比現在更優惠的條件?

要從自由貿易與經濟體規模來談也無所謂,除非中國大陸先割三個省份給我們,否則我們的經濟規模就永遠會小於中國大陸,這是事實,所以那就不簽嗎?也可以,我尊重。

但是服貿卻是必要之惡,這是無可替代,而且必須盡快完成的前提。

因為服貿之後是貨貿,而與臺灣產業結構近似的南韓已經在跟中國大陸搶時間簽訂 FTA,還是一次包裹服貿與貨貿。屆時的情況就是,我們出一片螢幕面板到中國大陸要加 5% 關稅,南韓是零關稅,你認為廠商要跟誰進貨?

這邊的面板二字可以置換為襪子,工具機等 2000 項臺灣精緻商品。
而家樂福總販售品項也才一萬八千項而已。

有人說,你看人家南韓跟中國大陸 FTA (Free Trade Afreement) 就談了 2 年,我們卻只談 30 秒。(FTA 與 ECFA 是本質相同的一種經濟互惠的自由貿易協定,只是基於中國不承認台灣主權的前提下,才想出用特殊經濟模式的架構另外弄個 ECFA 名目。)

問題是,南韓與中國大陸的 FTA 是連服貿與貨貿一次性在談,而臺灣與中國大陸的 ECFA 最早可追朔至臺灣在 2009 年提出來的架構,並在 2010 年 06 月完成第一次簽署。到了今天 2014 年已經過 4、5個年頭,卻連服貿都還沒談完。

請問,我們是只談 30 秒嗎?

政府方面已經表示可以進行公開的院際協調,並請學生代表進入一同討論,然而這群自稱學生的人卻仍堅持要馬英九到立法院公開道歉,老實說,我就是認為他們根本不想解決問題。

畢竟被民進黨搞成最噁心的選舉也快到了………

這幾天下來,我在社群網路中很常有機會接觸到反服貿的議題與論點,但是通常說到最後,我都直接替他們下了一個完美結論:「你們不是反服貿,你們是反中。」

大方一點的會直接承認,也有少數人會說例如「沒有啦,講反中太嚴重,中國媳婦來臺灣也有好的,而且中國也是有一些好人」的托詞。
才一些?我套句前陣子熱門的甄嬛傳裡頭的一句台詞:「您真矯情賤人

就算我們可以通通不管服貿的優點與缺點,不管商業、不管法律,通通將這次社會運動的問題歸咎於臺灣與中國大陸是兩個敵對國,政治是唯一的考量。我認為也沒問題,但現實是,你腦袋中的敵人已經在你身邊跟你一同搭捷運,一同吃著冰淇淋,那我就不知道你是不是要隨時帶金小刀還是九把刀出門了?

我們確實需要防範中國大陸對臺灣的敵意,但我們對中國大陸的敵意是源自於懼怕

我們看不見也摸不著這名為懼怕的怪物,可是隨著潛意識不斷被人施以壓迫的手段後,就像在黑夜中獨處一般,這隻不斷膨脹的怪物,正無時無刻啃食著我們的心智,弱化我們的意志。

我不怕中國大陸以武力犯臺,我也不怕中國大陸透過商業統一臺灣,因為我知道對中國大陸而言,這樣做的好處目前暫時未能看到,他只會得到一批充滿敵意的臺灣人,而與其增加無法控管的敵人,不如成為適當的合作夥伴。所以大家才會一直在喊,維持現狀。

我見過對臺灣抱持敵意的大陸人,也見過對臺灣抱持善意的大陸人,無論如何,現在已經是個地球村的時代,而我是中華民國事實下的臺灣人。

當然,我還是抵制 GFW 的,不過開放中國大陸的電信產業來臺成立公司,又跟 GFW 有什麼屁關係?文組不懂就滾。

但是呢,我已經懶得再到處一個一個的跟人解釋,尤其是那些看完懶人包後,似乎就變身成為戰神一般的人。

  • 有問題,請自己先去查答案;
  • 討論問題,請不要針鋒相對,迷失了表述的機會;
  • 不要見獵心喜,請多加反覆驗證;
  • 對事情不要對人;
  • 你是誰、你是什麼職位、你的學經歷其實對我一點都不重要,我只想知道你對服貿議題有什麼見解,而不只是跳針般的質問句;
  • 說話時不要滿口只有關鍵詞,我想知道的是你的完整論述,廣告台詞聽著有趣,但是重要的還是產品內容。

不要自己想出一堆舉例、外例、不相干例,那些都與服貿本身無關,三立的八點檔連續劇好看,但我們今天在討論的是HBO電影(暗,我也舉例了,不過應該看得懂我的重點不在例子本身吧?);與其忙著想點子醜化、劣化自己內心的敵人,還是多花點時間討論議題本身吧。

你不可能永遠都是全對,別人也不可能永遠都是全錯,如果跳不出池塘,就繼續游著吧。

反正我今後將加入反服貿的行列之中。我反服貿,服貿退回,退出 WTO,取消 ECFA,沒有讓我們每位大小股東都看過的文件就是不能執行,憲法、民法及刑法全部重新逐條公投,而且要每年一次。

甲說A,乙回答A,甲說B,乙回答B,甲說C,乙回答C,甲說A………。

文章寫於看到立法院中華民國國旗被倒插後。

被倒插的國旗
被倒插的中華民國國旗


來點好笑的緩和一下心情吧,下午看到蘇貞昌在現場演講後,大聲高喊:「林佳龍凍蒜」,我想某人心裡一定在想:「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只怕豬一樣的隊友」。

相關連結

  1.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服貿)
  2.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3. 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4. 官方版: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
  5. 中華經濟研究院: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經濟影響評估報告(中經院)

補充說明

中國大陸在許多項目中的「開放市場承諾中」的「自然人呈現」,基本範本大致包括: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作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大陸承認的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另外,臺灣開放的限制,大多延用「商業服務業」下的「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開放市場承諾」中的「自然人呈現」,內容包括: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1.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直接銷售的活動。)
  2.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3.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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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貿爭議真相,關於太陽花社運反服貿運動的廉價正義!〉中有 2 則留言

  1. 這群自稱學生的人,現今來看就是一群被政黨涉入利用,用來「反政府」的人
    反政府成功了…一切照舊…同樣的事同樣的法……也沒人再反

    1. 內社小編

      政治學生的工作就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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