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為加強及提升各校特教課程計畫與特教新課綱之規劃與實施,104年8月21日假福星國小辦理全縣104學年度特殊教育課程審查會議(當面現場審查),由教育處聘請特教專長及豐富實務經驗之委員,透過和老師現場面對面溝通,據以了解各校課程計畫執行情形,並直接給予回饋及糾正。此舉立意良善值得稱許,但荒謬至極的執行方式,堪為其他縣市特教科警惕。
一、審查流程有落差:
依特教新課綱之規定,審查流程上需要先統整學生課程與需求,接著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決定整體課程規劃與相關支持服務(審議特教課程計畫),再召開課發會審議學校總體課程計畫(含特教課程計畫),最後才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然而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竟僅要求特推會審議,未規定需要送課發會審議,特教與普教因此嚴重脫軌,有違特教新課綱之精神,但仍有部分學校將特教課程計畫送課發會審議,值得鼓勵。
二、審查嚴苛無彈性:
參與課程審查的教師反應,課程計畫喪失彈性,特教科依專家建議訂定最高規格的審查標準,再逐條逐項審查。然而同一領域中不同專家對同一問題有不同意見或建議,十分常見,特教科的審查標準因此也不見得適用全部,而各校又因師資人數、課程節數、學生需求、編班分組等不可調整之因素,造成特教課程計畫與理想間有落差,無奈特教科無視各校依現況酌情調整,苛求完全配合;實際上,特教新課綱規定學校行政要「盡量配合」,而非「完全配合」,留有彈性的新課綱,在苗栗失去了彈性。
三、有濫行擴權之虞: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四項:「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第五項:「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學校總體課程計畫之效力始於學校課發會審通通過,而上級機關應作「事後監督、形式審查」,而非「事前監督、實體審查」;依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目的,在使主管機關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亦即,苗栗縣政府教育局特教科無權否決各校課發會議決之特教課程計畫。
四、時程緊迫不合理:
依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之規定,審查未通過之特教課程計畫,於九月中仍需再送審,各校開學期間忙碌非常,學生課表早已定案,除了特教班課程計畫不受普通班課程限制之外,資源班課程計畫根本無法大幅修改,更遑論召開特推會、課發會重新審議調整,即使於8月21日起著手修改計畫,距開學日也僅剩一週,如何依法規正確流程修訂,實乃一大難題。豈料特教科竟連自己訂的規則也放棄了,不需特推會審議,然後一而再、再而三在學期中要求各校提出「策進計劃」立即改正,並派員至校審查。
五、熱忱有餘卻專業不足:
特教科對於新課綱的落實求好心切,期待各校能完全落實,可惜本身對特教新課綱理解欠佳,要如何帶領或支持全縣特教工作。除新課綱運作流程外,另有諸多錯誤,舉例如下:一、課程計畫表格中,學習內容調整原則除「加深」、「加廣」、「減化」、「減量」、「分解」、「替代」、「重整」外,竟有「實用」、「矯正」、「補救」;二、忽略四大向度的調整,尤其缺少「學習歷程的調整」;三、不允許彈性課程時數上特教需求課程;四、堅持每班上課學生數達三人以上,忽略少數學生的特殊需求。五、理想崇高致極,竟要求普通班老師填寫IEP教學目標。六、邀請多名專家針對特教教師執行嚴格的IEP審查,原意是期待特教教師撰寫IEP能力精進至一定水準,但苗栗特教網提供的IEP表格僅供參考(不負責),且與新課綱所要求之向度有所不符,可想而知,下層的特教教師無所適從,無法揣測每年不同專家的不同要求。
明明只要在每學年末安排特教課程計畫研習,調訓各校特教組長、教學組長,說明前一學年度的缺失及應注意事項即可。偏偏苗栗縣教育處特教科自行其道,自欺欺人,舉辦一場於法無據、無立即成效的現場審查大會,除了能比「備查」提早知道各校現況缺失外,大多特教課程計畫無法大幅修正(特教班除外),最後也博得「努力落實特教新課綱」之美名,讓老百姓覺得特教科費心費力都在落實新課綱。殊不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想當然爾,可能有學校會為了通過而交出一份「形式上修改的課程計劃」。
特教,不是只要有「心」就可以,缺乏專業的支持後,苗栗已走向一個可怕的國度。欺騙百姓博好評是謂「愚民」、對學校濫權監審是謂「擾民」、學校不堪其擾而資料作假是謂「害民」,豈不悲呼!
一名資深特教教師的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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