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看了許多新聞討論,發現近年來的幼童虐殺案件,最後法官的判決理由書中,大多會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就是俗稱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的死刑判定基準,以殺人犯「尚有教化之可能」為由裁定無期徒刑。
誠如大家所知悉,所謂無期徒刑實際上只會關個二、三十年,說不定還更短就能重返社會。
現如今的死刑問題真的不在廢死,而是法官的裁量是否受迫於上流社會的壓力與個人道德間的平衡。
內社小編希望能藉這個版面跟中華民國的所有法官們喊話,一個普通罪犯或許會因長時間的教化而予以改正,一個普通的罪犯至少還有人性,他們這些人做壞事總還存在著一個動機,無論是為了錢,為了女人,或只是一時衝動。
但是,幼童虐殺者,包括昨天的王景玉以及過去的曾文欽、龔重安等人,他們的心理特徵已與常人大相逕庭,即使未來的某一日仍有教化之可能,但對這個社會而言卻已無教化之必要,請不要再給他們的人生一個可以重生的機會,他們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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