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多年來,中華民國專利法各修正案中最值得我們關注的一次。總共十三項修正要點,茲列舉如下揭新聞稿所示。

在這次修正法案中,針對行政院提出全面開放動、植物專利的草案,在國內專業人士與農委會的堅持下,未被納入修正範圍中,或許是最令人值得高興的事情 (但是政府可沒打算放棄,附帶條件為將來國內科技發展情形及產業實際需求獲得共識的情況下,還是會再提出修正要求)。

同時,「新式樣專利」的名稱,為因應國際潮流,亦更名為「設計專利」;特許實施的名稱,亦正名為強制授權;此二更名在本質上雖無改變,但多少符合了目前的習慣趨勢,簡單講,就是白話文化。

新聞稿:

…本次專利法為全案修正,通過之條文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新法預計在公布後1年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因申請人己意在刊物發表者亦可主張優惠期。
  2. 增訂非因故意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或未按時繳納專利證書費或年費致失權者,准其申請回復權利之機制。
  3. 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4. 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30日內申請分割。
  5. 增修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等。
  6. 修正醫藥品或農藥品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
  7. 修正強制授權事由、程序及同時核定補償金之規定。
  8. 增訂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9. 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案及更正案之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等。
  10. 明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觀要件、修正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及專利標示規定。
  11. 增訂同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規定,當智慧局認為可准予發明專利時,將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時,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12. 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

在上揭條文中,第 1 至 4 條是用於保護發明人的權益修正;第 5 至 8 條是針對新興生技產業而修正新設的法規(關於強制授權部份,我認為是從 SARS 時期就已經開始醞釀的修正)。

影響程式開發與影像設計人員最深的修正,在於第 12 條:「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本法條規定了申請人可針對「圖示設計與使用者介面」提出設計專利的申請。

此法最早可追溯至 1996 年,當時的美國專利商標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公佈「電腦生成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審查基準(一種供審查委員判斷是否可准予專利的標準定義文件),明定專利申請人可依法提出圖像、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及電腦字型(Type Fonts)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中華民國傳統的新式樣設計,開宗明義指出欲保護的標的為:「…用於保護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或者是前述二者或三者之結合,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視覺效果。」至於電腦圖形則多僅以著作權進行保護。

此次修正則是將電腦生成的圖像(靜態或動態),在原本條文中,追加「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的規定,讓我們得以透過專利申請制度,更加保護我們的智慧與創作。

  1. 1001129 專利法三讀條文
  2. 1001129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三讀通過)
  3. 1001129 本次專利法新修正制度過渡適用情形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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