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灣主權未定論」之答客問

一、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澎地區之主權,是否係依據戰後盟軍之接收命令從事之軍事占領,並未擁有國際法之論據基礎?

答:民國34年(1945)我國政府並非根據「軍事占領」取得臺澎主權。

少數人士所謂國軍接收臺灣僅係依據1945年9月2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之《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第一條甲項之規定:「在中國(滿洲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當時蔣介石委員長確係以盟軍中國戰區統帥身分代表盟軍接受戰區(包含臺灣)之內日軍投降,結束日本在臺統治。

然而,中華民國收復臺澎領土主權之法律依據並非該受降命令,而係1943年12月之《開羅宣言》(內稱「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之《波茨坦公告》(第8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及1945年9月之《日本降伏文書》(第1段及第6段)等一系列由中、英、美、蘇、日等國元首或全權代表分別宣示或簽訂具有國際法效力之法律文書

此三項法律文件彼此聯結,已成一體,並經中、美、日三國收入其條約或國際協定之彙編,《日本降伏文書》亦經《聯合國條約集》收入其中,至少對中、美、日三國皆有拘束力。

中華民國收復對臺澎地區之主權一節並獲1951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之1952年《中日和約》之再確認,殆無疑義。總之,中華民國係收復日本透過侵略與不平等條約取得之領土,並非掠奪外國領土,兩者情形完全不同,不發生軍事占領問題

二、1950年美國政府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後,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未予反對、同意或默認臺灣主權未定之看法?

答:我國政府自始即堅決反對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

1950年6月27日美國政府在韓戰爆發後二日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將臺灣地位進行凍結,以俟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同盟國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加以決定。

此說法無視於中華民國在5年前之1945年10月已依上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恢復對臺澎行使主權之事實

因此,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旋於同年6月28日發布四點聲明反駁該聲明,其中第二點稱:「臺灣係中國領土之一部分,乃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政府在其備忘錄中,向中國所為之上項提議,當不影響開羅會議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亦不影響中國對臺灣之主權。」

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等決議擁有臺澎主權乃是歷史事實及政府一貫主張,不因他國政策變動而有所減損

三、目前國際間對臺灣地位未定論之一般看法為何?

答:目前各國政府均已不再提及臺灣地位未定論,牛津大學出版社印行之權威著作《Max Planck國際公法百科全書》(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中在「臺灣」條目下記載,多數國家目前均認為臺灣係中國領土(在我國而言,自屬我政府統治)

國際法權威學者—英國劍橋大學教授克若福(James Crawford)在《國際法上國家的創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對臺灣法律地位表示其意見,認為1952年《中日和約》第2條日本未指明對象放棄臺澎主權不能解釋為臺灣因歸屬不明而被視為「無主地」,因為臺灣、澎湖早已由一有效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

較妥適之觀點應為日本於和約中放棄臺澎,並在第3條、第10條及換文中承認臺澎為中華民國領土,此舉對襯戰時同盟國之間透過上述三項法律文件應將臺灣歸還給「中國」之承諾,而臺灣當時由一被日本承認之「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持續有效占領,而因此臺澎主權應該歸還我國。

克氏並認為不能解釋為日本放棄臺澎後,歸屬對象不明,使臺灣成為《舊金山和約》48個簽署國之共管地,因中華民國並未受邀參加1950年召開之「舊金山和會」,《舊金山和約》各締約方亦未表示應共同處置該地;此外,《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將臺灣地位交由列強決定,故臺灣並非主權未定地。克氏認為,基於上述理由,臺澎兩地應已由日本歸還中國(詳見該書第209頁)。

《Max Planck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亦引述克若福教授上述之觀點,認為:「臺灣既非共管地亦非主權未定地,當前的地位為『中國』領土。《舊金山和約》未明示割讓臺灣之主權予特定實體原因即在於締約國間對於何一政府代表中國乙事未取得共識。

1949年後,包括美國、日本及法國在內之世界主要國家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均設立於臺北,衡諸世界各國外交實踐與《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可知,使館當然設置於接受國境內,故上述國家之舉措說明它們不但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也承認臺澎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

而美國尼克森總統亦在1972年2月22日保證,未來美國將不再提出臺灣地位未定之聲明。

事實上,在2015年2月12日美國國務院公布有關美國與我國關係之現況簡介(fact sheet)中仍維持此一立場,表明美國與臺灣維持堅強之非官方關係,不支持臺灣獨立。

另外,《臺灣關係法》第4條規定美國法律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之規定均包括我國在內。綜上,目前世界各國已不再提及「臺灣地位未定論」,中華民國政府在全國人民支持之下在臺澎地區行使主權之事實,不容置疑。

中華民國條約法律司(上版日期: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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