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個聲明,下面這篇文章是一篇鏡射文,請廢死聯盟支持者逕自到廢死聯盟官網觀看原作,並嚴禁向下捲動,但你仍有選擇捲動的自由。
鏡射文中用綠色螢光筆標記的部分,是小編在廢死聯盟原文上替換掉的文字,用來譏諷廢死聯盟的原著只要修改幾個字就能呈現完全的立場對調。原作的部分文字採取直接刪除,不另外加記。紅色螢光筆標記的文字,則是原作在邏輯上,我認為有所偏差的地方,特別加註並修改之。
廢死聯盟原著鏡射文(註.3)
因為台南割喉案件,一些朋友們開始動搖,也問我,「看到這樣的案件,兩方都是社會上的弱勢,你還支持死刑嗎?」
我真的很認真的思考了一天,我現在要回答這個提問,「是的,因為這樣,我只能更認真支持死刑(註.2)。」
我可以理解所有人的憤怒,因為我自己也很憤怒,沒有人可以看到這樣的案件發生而無動於衷。我也可以理解,因為在意、因為生氣,這個時候很容易腦中就會浮現「死刑」這兩個字。我甚至無法保證,未來不會發生任何一件事情,讓我憤怒到「死刑」這兩個字出現在腦海中,讓我想要大聲的呼喊它為正義。
就因為這樣,我現在必須努力的支持死刑(註.2)。如果當那樣的情況發生的時候,死刑已經埋葬在歷史中,我就只能夠在腦海中呼喊它以發泄憤怒,但卻無法在現實中實踐它。
即便,我知道「廢死」是部分正確的。
死刑無法讓已經發生的憾事逆轉,死刑也有千萬分之一的可能變成無辜受冤者的憾事。
有人一定會在這個時候跟我講冤案,但割喉案是真真實實的發生,不可能是錯案。若我們要在這個個案中僅靠著廢除死刑達到正義,那我們就不能迴避「請問,那曾女的正義是甚麼?」依照同樣的邏輯,我們應該要殺掉致曾女於死的人,甚至我們應該要殺掉我們的政府,因為范男是以國家之名被釋放的,但我們無法殺掉一個政府,難道我們要執行掉代表支持廢除死刑的那個人嗎?(註.1)
只要死刑存在,它實踐了所謂的「正義」,雖然它也可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憾事。因為,坐在審判位置上的,是人,不是機器人。因此,我們在支持死刑的同時(註.2),更應該改善我們的司法系統。
我並沒有說,犯錯的人不需要受到懲罰,但是無期徒刑不夠好。經由假釋與大赦,它讓犯錯的人有機會再犯錯,造成無法挽救的悔恨。或許你會進一步的說,為什麼我們要花錢養這些壞人?但是事實卻是,在監獄中的受刑人,他們必須勞動以負擔膳食費用,他們勞動所得的二分之一會進入犯罪被害者保護基金中,他們是可以有所貢獻的,但前提是我們不計較監獄的人事與勞動等等支出,甚至是讓全民承擔假釋與大赦後被放出來再犯案的可能性。
想想,我們國家的被害者保護制度做的有多爛;但若沒有這些被害人過去所受的多少冤枉與折磨,這個制度還可以糟到怎樣的地步?
我是個浪漫主義者,我太不務實了,所以我支持死刑(註.2)。從這個具體的案件中,你可以看到加害者和被害者是對立的兩方,而被害者及其遺孀是屬於絕對弱勢的那一方。
針對這個加害者執行死刑,針對下一個可惡的加害者也執行死刑,還有下一個人神共憤的更是不要放過…我們就能生活在一個安全的社會中嗎?不會的。因為加害者矇起了眼睛,等著政府打著人權大旗卸責,躲在廢死聯盟之後,讓我們努力於社會的改善,犯罪成因的發現與預防皆在加害者一次次的再犯中瓦解。
我太浪漫了,所以我只能更認真的支持死刑…(註.2)
備註:
- 相關新聞請見「男子殺人假釋再殺人 二度被判無期徒刑」。
- 重申一次,我沒有支持或贊成死刑制度,我只是接受制度的存在,鏡射文中的支持言論純粹為了呼應原作之荒謬。
- 本鏡射文或有邏輯稍為不通之處,請先看過原作再看本鏡射文,你會比較容易瞭解我想傳達的精神,我的目的不是要寫一篇支持死刑制度的文章,而是要突顯廢死聯盟在幻想與現實上的矛盾。其實光看這篇鏡射文只需要少少的綠色區塊就能改變一篇文章的基調就該知道了。
內社小編的心裡話
對於這篇轉貼文章的鏡射文,原本只是與朋友私底下討論用,一開始並沒有想公開出來。因為我覺得一旦正式發表,不僅容易被該協會冠上侵犯著作權的大帽,也容易讓自己的立場被定型(先來個聲明好了:上揭文章之修改,目的是為了進行公共議題的討論,符合公共利益之合理使用)。
如果有人出面批評這篇鏡射文,或許過幾天也就刪除了也不一定,當然,批評者必須言之有物才行。
我修改文章的最主要目的(註.3),其實是想告訴大家,如果廢死聯盟理事長親自寫的一篇關於廢除死刑制度的文章,卻在我僅增加與刪除幾個字的情況下,就能變成一篇支持死刑的文章,從這點就可以看出來,無論是支持或是反對死刑制度,都只是最強的茅與最強的盾之間的爭論。只是我們恰巧不是處於一個只能是黑或白的世界。
對於這些犯罪者的貢獻,我不稀罕。
法律本來就是妥協下的產物,死刑這項規則當然也是。今天法律不是為了任何人量身訂做死刑這項規則,而是訂下規則告訴人們,如果你嚴重侵犯他人的權利,那麼你就必須接受相對的懲罰,只是死刑剛好是這些懲罰中最嚴重的一種。
我也反對死刑制度,但是在我看來,這是加害人的自由選擇。反過來說,任何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想做的事情,而廢死這項訴求,在已有明文法規定,且大家都知曉這項規定的前提下,才是真正侵犯人權。
瞧,好聽話誰都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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