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洋法公約簡述"島嶼"與"岩礁"在定義上的差別

菲律賓近年受到中國大陸在南海不斷擴張的領域爭議,終於在 2012 年發生黃岩島衝突事件後,隨即在隔年將爭議案提交荷蘭海牙法院進行國際仲裁,希望能一舉藉由證明太平島是岩礁,大幅度限縮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海諸島所能主張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
小編相信對於許多人來說,一定都不是很清楚”島嶼”以及”岩礁”到底差別在哪裡。
今天就讓我們從海洋法公約的條約中,來簡單認識一下海洋法公約對於”島嶼”以及”岩礁”的定義。

海洋法公約(UNCLOS)中:島嶼的定義

依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架應按照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海洋法公約:岩礁的定義

依據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島嶼制度的解釋,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架。意即,岩礁亦為四面環水,高潮時高於海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跟島嶼不同的是,島嶼能夠維持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
另外,從上面提到島嶼以及岩礁的差別來看,島嶼與岩礁的反面解釋就構成「低潮高地」的構成要件。低潮高地為四面環水,高潮時低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既然高潮時低於水面自然不能使人類居住並行使經濟生活,不具備陸地當有之性質,沒有領海等陸地具備的海域規範。
換句話說,當海水高潮後,如果土地會被海洋淹沒,自然不構成島嶼的要件。而在氣候暖化日趨嚴重的未來,海平面高度可預期將會越來越高。如果我們不主動填高島嶼高度,或許在將來的某一天,南海諸島都會被淹沒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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