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小小世界「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事件分析與評論

今早在臉書上看到不少人瘋狂分享一篇文章,文章標題被作者 Becky 定為《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有關單位…

今早在臉書上看到不少人瘋狂分享一篇文章,文章標題被作者 Becky 定為《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有關單位沒有勸導 罰單限十天內繳清》。標題寫得相當聳動,只是單純分享旅遊活動竟然就被觀光局開罰九萬。這下子可還得了,網路上一堆旅遊部落客以及登山揪團等團體都立刻中獎了
在臉書上大量轉發文章的人,大多數都是看到「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就被正義感驅動而義憤填膺,認為該名部落客只是分享旅遊心得,竟然要被開罰,多荒謬的觀光局,多荒謬的政府。不少人更立刻引用最潮的黑心油與大企業事件來表達小老百姓的無力感。
老實說,小編覺得罰九萬已經是法律規定的最下限(最高可罰到 45 萬),觀光局在善盡職責保護國人旅遊安全外,已經是對該位部落客相當寬容
事實如 Becky 自己所說的一樣,只是因為與朋友分享旅遊活動就被觀光局處以九萬元的罰鍰?下面就先讓我們來看一下 Becky 在自己網站與粉絲團上做了哪些事才招致人家檢舉。
據 Becky 在文章中說,他只是「…參加一些團體活動,…有很多的攝影朋友詢問…要去哪報名之類的,也因為很多人問所以…把一些團報的行程分享出來給攝影同好和自己的同學,有需要可以約我一起去報名…。」
所以我們現在知道 Becky 並非單純分享自己參加行程後的體驗心得,而是提供特定行程內容、參加費用以及匯款方式,好方便揪團參加特定行程。這跟一些旅遊部落客會收錢撰寫體驗分享,讓讀者自己去找餐廳或旅行社的方式又不一樣了,例如一位女性旅部落客經常分享的麗晶郵輪體驗,就標榜只要報上名字就能享有優惠(另一個意義就是有分紅)。
下面是觀光局發給 Becky 公函部份內容的截圖,我們來看看觀光局所稱的違法事實為何:「臺端未取得旅行業務執照,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卻自行規劃國內旅遊行程,架設公開報名網站,亦刊登於臺端所經營之「馬賽克馬賽克馬賽克遊攝影」之臉書上,自 103 年 7 月迄 104 年 12 月每月刊登國內旅遊廣告,每則廣告載有旅遊行程、特色內容、收費標準(含每日遊覽車資、接駁小車、火車票、住宿費、每日3餐、門票、旅遊保險)及匯款 ATM 轉帳帳號,並提供旅客向主辦人及承辦人員報名訂位的方式,公開招攬國內旅遊。」

自己的小小世界_九萬元公函
自己的小小世界公布的九萬元公函(取自網站截圖)。

我想先問一個問題,為什麼 Becky 你要把臉書粉絲團的名稱特別馬賽克起來?為什麼你不敢讓我們來判斷你的粉絲團內容是否值得聲援?這跟一般粉絲團希望越多人知道越好根本是相互矛盾。
相信大家都曉得想當一名導遊,政府提供國內外導遊執照需要分別考照,而合法旅行社也需要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營業執照才能經營,旅行社可以依照規模與業務內容分成乙種旅行社甲種旅行社以及綜合旅行社
乙種旅行社的資本額只需要 300 萬,可執行國內旅遊相關業務。甲種旅行社的資本額需要 600 萬,可執行國內外旅遊相關業務。而綜合旅行社除了可執行乙種旅行社與甲種旅行社的業務外,與甲種最大的區別在於可以「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以及「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4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因此綜合旅行社的資本額也是最高,需要至少 3000 萬元。
如果以 Becky 所陳述的事實來看,他所做的事情其實就是替「特定對象」的業者招攬不特定對象」的客戶(先不管他與業者之間有無合作關係)。從觀光局的角度而言,Becky 已經有執行旅遊業務招攬的行為,實質上就是替特定業者進行廣告宣傳的違規事項。
不收錢還幫特定業者廣告宣傳,只能說你是好人,但無涉你違規廣告的事實
反觀旅遊部落客經常在寫的旅遊景點、美食餐廳(有收費另當別論)或是交通規劃分享與體驗,這些行為都不是觀光局這次的處罰標的。在我們瞭解這項事實基礎後,我希望大家先把自己的同理心用國防布蓋起來,單純來看違規事實。
因此 Becky 在文章中雖然大量稱「不管是不是你的朋友信任你而請你安排,都有違法的可能」或是「我在思考我乾脆不要分享行程給大家不是就沒事」等言論,其實就是沒搞懂自己為何被觀光局釘上的根本原因,甚至想藉由「朋友分享也不行」的言論來驅導民眾輿論的方向
事實上 Becky 口中一再聲稱的「朋友」,大多都是不特定對象的網路讀者,這跟我們在臉書找「朋友」參加活動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意義。而 Becky 很盡責地讓許多讀者誤以為連找朋友參加行程都會被罰錢,這是不正確的誤導。
其實類似讀者同情心四溢發散的情形,前陣子也發生在登山界(少男扮女裝 偽造個資違法帶團登山)。一位 17 歲的少年造假身份以及違規申請登山路線,被警方依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送辦。
許多人事後稱少年天賦異稟,是政府在扼殺國內登山界的明日之星。但是有多少人想過一旦出事後該怎麼辦?你申請的明明是 A 路線,卻帶人走 B 路線,只要發生山難大概又是二十年後才能偶然發現遺骸。
彰化法官或許是以「無罪推定原則」而輕放過頂新魏應充,但是我們又何嘗不是經常用「無事推定原則」在考慮事情?
部落客去年底才出過一名 8 萬 G,看來今年底又出了一位 9 萬 B,真是好生熱鬧的網路界。

BOO! 別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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