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美遭衛生局查獲大量違規過期食品,反擊聲明充滿謬誤

這兩天義美跟政府之間鬧得火熱,起因於食藥署指示桃園市衛生局前往義美食品位在南崁的廠區。經衛生局人員一查後發現,竟然有大批過期食品被冷凍起來,時間最久甚至能追朔回2006年以前。(可參考中央社《義美南崁廠遭查 高志明火大反嗆》)

讓人遺憾的是,義美總經理高志明直接將此檢查事件拉抬成政府清算事件,試圖透過社會性的輿論壓力對政府產生反制力,而這一向最對台灣人的胃口(要不然這也是義美自己跟政府之間的事情,關我們消費者屁事)。

下面是義美公開發表的三點聲明:

  1. 此事件純屬倉庫管理人員疏失,未依標準作業處理,分批、小量把退回之即將過期、或屆有效期之年菜….等商品,儘速銷毀,而只是冷凍存放,等待一大批數量方才銷毀;本公司已立即做檢討改善。
  2. 義美在市面上絕無銷售任何逾期商品,有任何賣場逾期商品,如年菜….等商品,都會配合賣場回收,此為正常之商品行銷營業管理作業準則。
  3. 令人質疑的是,本公司曾宣佈退出「GMP認證」、也未承諾加入「GMP改制為TQF」的計畫,也未參加前天(7月1日)「食品安全月」活動。昨天(7月2日)上午9點多,食藥署指示桃園市衛生局派員配合,總計10位人員,查南崁廠區幾近24小時,至今天(7月3日)早上8點多,已明顯強迫業者違反勞基法;政府如此運用公權力的做法,令人遺憾!

關於聲明第一點,如果小編沒記錯的話,之前義美小泡芙使用過期原料(奶油)時,義美也曾說過是因為人員疏失所造成,他們「會加強檢討改善」。

檢討了,改善了,現在的結果卻是,對於過期食品的保管方式依舊沒變。

在政府明文的法律規定中,早有清楚限制過期品的保存原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  變質或腐敗者。八  逾有效日期者。

我想請問高經理,如果每一件過期品都能依制度進行即期銷毀那麼上次的過期奶油事件,你的員工是否就沒機會動手腳?

然而,你們這次依然在跳針的說有人沒依規定銷毀,那你們上次奶油事件到底「檢討改善」到哪裡去了?

這次你們會被政府抓包,或是套用你的話「清算」,從結果來看很明顯是義美公司的管理上一開始就存在錯誤。

義美不能老自恃為台灣的良心(參考”兩次躲過食安風暴─義美總經理:食品是良心的“),卻又在每次出錯時自詡食品技術的領導者,自己有自己的一套行事原則,這跟那些老說「都是they的錯」的怪獸家長們有什麼差別?

關於聲明第二點,除了第一點的找藉口,以及第三點的政治宣言外,這是唯一一點在這次事件中比較持平而論的發言。

事實上小編(目前)也相信義美不會刻意販售過期食品,至於是否會「被」混用在其他產品中,自從上次奶油事件後,相信誰也不敢保證一定沒問題。

猜忌與疑惑總是人心中最難掌控的兩件事。

關於聲明第三點,這或許是讓小編看了最摸不著頭緒的「一間公司的公開宣言」,一時還讓小編以為這是某個立法委員還是政治人物的發言。

前半段透過「宣佈退出」以及「未承諾加入」來傳達自己要獨立於政府程序之外,中間毫無連結的,卻在後半段話鋒一轉,變成衛生局違反勞基法?

這兩者間的連結似乎毫無邏輯可言,卻又能從中嗅出滿滿的政治味道。

我得替衛生局說一下話,人家沒有限制你的人員進行交班吧?還是說每次檢查或偵查犯罪事項時,還得八小時睡眠,八小時休息,然後最後八小時再檢查?

再者,即使你們退出 GMP 以及沒打算加入 TQF,並不代表政府就沒權力進行查廠,否則一堆地下食品公司又何須競競業業的每天提心吊膽會被抓(成語好像用錯地方)?

如果依照高志明的邏輯來看,是不是黑道們也要先跟警察簽署不做壞事保證契約,否則以後警察不可以去抓壞人?

即使退一萬步從結果論來看,這次查廠也確實查出義美違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貯存過期食品,這些食品甚至長達九年以上,已經超出一般人所認知「銷毀前的臨時保管」的時間長度,義美毫無理由可以為自己辯解。

啊,就是查到了,你們能怎麼樣?

當初生產這批食物的工人的小孩如果是剛出生,現在已經都要小學三年級了吧。

少年少女,別害羞!

這裡沒有任何把戲,只有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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