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法官:幼童虐杀者或有教化之可能,但社会已『无教化之必要』

昨晚看了许多新闻讨论,发现近年来的幼童虐杀案件,最后法官的判决理由书中,大多会以「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俗称国际人权两公约)的死刑判定基准,以杀人犯「尚有教化之可能」为由裁定无期徒刑

诚如大家所知悉,所谓无期徒刑实际上只会关个二、三十年,说不定还更短就能重返社会。

现如今的死刑问题真的不在废死,而是法官的裁量是否受迫于上流社会的压力与个人道德间的平衡。

🗣 致中华民国的所有法官们

内社小编希望能藉这个版面跟中华民国的所有法官们喊话:

一个普通罪犯或许会因长时间的教化而予以改正,一个普通的罪犯至少还有人性,他们这些人做坏事总还存在着一个动机,无论是为了钱,为了女人,或只是一时冲动。

但是,幼童虐杀者,包括昨天的王景玉以及过去的 曾文钦龚重安 等人,他们的心理特征已与常人大相径庭。

他们不值得。

即使未来的某一日仍有教化之可能,但对这个社会而言却已无教化之必要,请不要再给他们的人生一个可以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