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是一项绝对符合历史与国际法的主张。
民国 34 年(西元 1945 年)9 月 9 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南京接受日本的战败投降,同年 10 月 25 日又在台北中山堂接受日本台湾总督的投降后,旋即宣布恢复台湾为中华民国的一省,三个月后并恢复台湾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回溯自民国 34 年 10 月 25 日生效。
换言之,中华民国从民国 34 年 10 月 25 日起,即在法律上(de jure)与事实上(de facto)行使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此一恢复主权的事实,于民国 41 年(西元 1952 年)4 月 28 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中日和约1》后,得到确认。
台湾主权归还中华民国的法律依据及事实
清光绪 21 年(西元 1895 年),清廷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战败。同年 4 月 17 日,中日两国在日本下关签订《马关条约》(Treaty of Shimonoseki),其第 2 条规定中国应将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割让予日本。6 月 2 日中日双方代表李经方与桦山资纪在基隆外海日本军舰上办理台湾、澎湖及附属岛屿的割让、接收手续,日本并于压制台湾人民全岛长达五个多月激烈的武装反抗后,展开 50 年的殖民统治。
二次大战结束,台湾主权从日本手中归还中华民国,此一转变源于日本发动对华侵略战争。
民国 26 年(西元 1937 年)7 月 7 日,日本军队在河北省宛平县发动芦沟桥事变,对中国不宣而战。10 天后,国民政府蒋中正委员长发表演说,宣示抗战到底决心,自此中华民国不屈不挠独自抗战四年。民国 30 年(西元 1941 年)12 月 8 日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海军死伤惨重,美国立即对日宣战。中华民国政府随即在次日对日本、德国与义大利等轴心国宣战,并宣布中日之间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一律废止;《马关条约》当然包括在内。
民国 32 年(西元 1943 年)12 月 1 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具体要求战后日本「须将窃自中国的东北四省、台湾与澎湖归还中华民国」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民国 34 年(西元 1945 年)年 7 月 26 日中、美、英三国领袖发布《波兹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其第 8 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贯彻实施」(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民国 34 年(西元 1945 年)8 月 14 日,日本接受《波兹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并于同年 9 月 2 日在美国密苏里军舰上签署《日本降伏文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该文书第 1 条中载明「兹接受美、中、英、苏四国政府领袖于 1945 年 7 月 26 日于波兹坦所发表及所列举之条款。(We,…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July 26,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换言之,《波兹坦公告》第 8 条有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贯彻实施,系日本于《降伏文书》中所承诺之事项,日本当然必须履行,将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 不论《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书》,中华民国均将之视为具有条约效力的法律文件。美国政府除将《开罗宣言》与《波兹坦公告》编入《美国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汇编》(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外,并将《日本降伏文书》收入《美国法规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国际法而言,《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与《日本降伏文书》皆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民国 34 年(西元 1945 年)10 月 25 日,日本台湾总督于台北向中华民国政府投降。同日,中华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对台湾、澎湖列岛之主权。嗣后,中华民国政府开始有效治理台湾、澎湖及附属岛屿:民国 35 年 1 月 12 日,明令恢复台湾、澎湖居民之中华民国国籍,并回溯至民国 34 年(西元 1945 年)10 月 25 日生效;又如开始推行民主制度,例如民国 35 年(西元 1946 年)在台湾举办省县参议会选举,隔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为台湾省政府。
民国 38 年(西元 1949 年)12 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播迁台湾。从民国 34 年到 38 年 (西元 1945 年到 1949 年),中华民国在台湾有效行使主权之作为,国际社会均无异议。例如民国 39 年(西元 1950 年)1 月 5 日美国总统杜鲁门(Harry Truman)发表声明称:「1943 年 12 月 1 日的开罗联合声明中,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及中国主席宣称,他们的目的是要将日本窃自中国的领土,例如福尔摩沙(台湾),归还中华民国。美国政府于 1945 年 7 月 26 日签署的波茨坦公告中,宣告开罗宣言的条件应予施行。这个宣言的条款于日本投降时为日本接受。遵照上述宣言,福尔摩沙移交给蒋介石委员长。在过去四年内,美国与其他同盟国均接受中国在该岛行使权力。」
台湾光复七年之后,民国 41 年(西元 1952 年)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之《中日和约》,仅系以条约形式再次确认台湾之领土主权归还中华民国。实际上,该和约签订与否,并不影响中华民国对台湾之主权,所影响者仅系中华民国与日本战后正常外交关系之开展。当《中日和约》签署时,台湾人民早已是中华民国国民,且已庆祝台湾光复七次了。
《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与台湾主权归属
二次大战结束后,中国发生内战,民国 37 年(西元 1948 年)战局逆转,中共渐取得优势;民国 38 年(西元 1949 年)10 月 1 日,中共宣布建国;同年 12 月,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
民国 39 年(西元 1950 年)6 月 25 日韩战爆发,国际局势丕变,美国总统杜鲁门于两天后发表声明:「本人已命令美国第七舰队防止对台湾之任何攻击,同时本人并已请求台湾之中国政府停止对大陆一切海空军活动……至于台湾未来地位之决定,应俟太平洋区域之安全恢复后,或与日本缔结和约时,或由联合国予以考虑。」美国当时就台湾地位提出此一主张,当系为避免其在韩战爆发后的行动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但亦产生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杜鲁门总统声明次日(6 月 28 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立即就台湾地位发表「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的正式声明,以正视听。
内社小编:简单来说,杜鲁门总统单方面宣告美国立场,声明本身不具任何效力影响中华民国主权。
民国 40 年(西元 1951 年)9 月 8 日,战时各同盟国与日本在美国旧金山举行和会,签署《对日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史称《旧金山和约》),正式结束战争状态,并处理日本领土等相关问题。
和会举行当时,中国内战未歇,韩战方兴未艾,国际情势极为复杂。和会与会国家无法就邀请两岸双方何一方参加会议达成协议、以致艰苦抗战 8 年、牺牲至少两千万军民的中华民国,竟未能受邀参加旧金山和会。
与会各国缔约时达成共识,于《旧金山和约》第 2 条有关日本宣布放弃领土,包括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皆采取「不言明日本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解决领土等问题。
内社小编:没有任何限制,也就是没有反对开罗宣言中将台湾回归中华民国,甚至是马关条约被废止而让台湾回归为中华民国等提案。从另外一层面来看,当马关条约被废止时,台湾主权自然回归割让前状态,其他国家理所当然无置喙之余地。
日本爰依该条规定,于民国 41 年(西元 1952 年)4 月 28 日在台北与我国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史称《中日和约》。
《中日和约》目的主要为:第一,正式终止战争状态(战争行为已实际结束,日本也签署《降伏文书》,但在形式上仍须有一和约以表述两国战争状态之终止);第二,确认战后双方关系(如处理领土、战争赔偿、财产、人民国籍等问题)。
《中日和约》第 2 条规定:「兹承认依照公历 1951 年 9 月 8 日在美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 2 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此条虽然仿照旧金山和约体例,并未明文规定台湾与澎湖归还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正是此一双边和约之缔约当事国,而第 4 条又承认民国 30 年以前,中日间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包括割让台湾予日本的《马关条约》在内),均因战争结果而归于无效,故确认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的意义至为明显。
此外,和约中有些条款更是以「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为前提,否则该条款即无意义,亦无法执行。例如如第 3 条关于日本在台湾澎湖财产之处理,第 10 条关于台湾澎湖居民均属中华民国国民之认定等都是。
台湾属中华民国合法所有的结论总结
中华民国政府自民国 34 年(西元 1945 年)恢复台湾与澎湖列岛之领土主权,并有效行使管辖权,至今已逾 64 年,中华民国之命运与台湾之命运已密不可分。我政府依照宪法实施宪政,推行民主法治,于民国 39 年(西元 1950 年)开始办理县市长及县市议员选举、省议员选举、民国 59 年(西元 1970 年)开始办理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民国 79 年(西元 1990 年)开始全面改选国会;民国 85 年(1996 年)更举行全民直选总统,将宪法「主权在民」的观念予以彻底实现,将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的共同信念皆推向崭新的里程碑。
保卫中华民国,建设宝岛台湾,是台湾每一位国民的神圣责任。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台湾的法律地位,论据坚强,不容置疑。故任何昧于历史事实与违背国际法理的主张,中华民国政府都将坚决反对。
中华民国条约法律司(上版日期:2010/03/23)
内社小编注: 连同这一篇以及「关于「台湾主权未定论」之答客问2」与「异哉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请勿自我矮化国格3」三篇文章,都是外交部从 2008 年,马英九执政以后才释出的说帖。
陈水扁那八年就像是不曾为中华民国做出什么努力,但至少马英九有让国际看见我们国家。
为防止蔡英文上任后又把这三篇文章河蟹掉,我特别留稿于此 (原稿在外交部网站下的「国际法理地位」)。
当然,我内心其实还有点儿期待蔡英文将外交部底下的原稿给移除,这样就更能显示小编我的先见之明了 (笑)。
更新:民国 113 年 7 月 18 日查看,外交部原本的分类页面「国际法理地位」被偷偷消失了,这篇原稿被移置「重要言论」分类底下。
更新:民国 114 年 12 月 2 日查询外交部网站,已经找不到这篇文章了。
外交部官网上消失的国际法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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