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约 Q&A 问题与答案集锦

民国 101 年 8 月 16 日,中华民国外交部旗下公众外交协调会针对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简称中日和约或是日本版本的日华和平条约) 常见的疑问提供一份完整的答客问报告。

公众外交协调会在报告中,对于民众不容易理解的法律思辨,以及台独主义者刻意欺骗台湾人的谎言进行了一次完整说明与澄清。

一、「中日和约」的全名为何?

答: 中文为「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约」),日文为「日本国と中华民国との间の平和条约」(简称「日华条约」),英文为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二、「中日和约」何时何地签订?何时生效?

答: 民国 41 年(1952)4 月 28 日由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两国政府在台北宾馆签订,同年 8 月 5 日在台北宾馆换文生效。

中日和平约台北条约签署仪式 图说:中日和平约台北条约签署仪式

三、中华民国方面由何人代表政府谈判、签约?

答: 外交部长叶公超担任全权代表,他在「中日和会」中,与河田烈率领的日方代表团进行多次谈判。叶氏曾获英国剑桥大学文学硕士,为著名学者暨外交家。

四、「中日和约」的主要内容为何?

答: 「中日和约」共有 14 条,其主要目的为:

  1. 正式终止双方战争状态(战争行为在民国 34 年(1945)8 月 15 日已实际结束,9 月 2 日且由日本签署「降伏文书」,但在形式仍需有一和约以终止战争状态)。
  2. 确认战后双方关系(如处理领土、战争赔偿、财产、人民等问题)。

该和约重要内容包括:

  • 宣示终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之战争状态。(第 1 条)
  • 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第 2 条)
  • 双方国民的财产和所作要求的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商特别处理办法。(第 3 条)
  • 日本承认民国 30 年(1941)以前与中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第 4 条)
  • 确认中华民国国民应包括ㄧ切台湾及澎湖居民。(第 10 条)
  • 其他:有关经贸、航空及渔业协定另协商订定。(第 7、8、9 条)

五、「中日和约」与台湾领土主权之关系为何?

答: 日本在民国 34 年(1945)8 月 15 日接受中美英苏四国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苏联同年 8 月 8 日正式加入),宣布无条件投降,并在同年 9 月 2 日在美国密苏里军舰签署「降伏文书」(Instrument of Surrender),重申将履行「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 8 条规定「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之条件必须实践,日本领土限于本土四岛,而民国 32 年(1943)12 月 1 日发布的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则是具体要求战后日本须归还东北四省、台湾与澎湖给中华民国。

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即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三项重要协议与承诺所示之条款,恢复台湾与澎湖的领土主权,于同年 10 月 25 日正式宣告台湾光复,并统治台湾迄今。**七年之后,民国 41 年(1952)签订之「中日和约」以条约形式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

六、「中日和约」与「旧金山和约」的关系为何?

答: 民国 40 年(1951)9 月 8 日,包括日本与出席旧金山和会(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的 48 个联合国会员国(苏联、波兰、捷克等共产国家后退席抗议),在美国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和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或称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并于民国 41 年(1952)4 月 28 日生效,正式结束盟国与日本的战争状态。

「中日和约」与「旧金山和约」的密切关系如下:

  1. 「中日和约」第 2 条遵循「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2. 「旧金山和约」第 4 条规定日本与放弃各领土之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办法;第 26 条规定日本准备与对其作战但非该和约签字国的国家订立一与该和约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双边条约。「中日和约」就是依据前述「旧金山和约」规定所签署之双边条约。
  3. 「中日和约」第 11 条叙明:除了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间因为战争状态存在的结果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七、「旧金山和约」中,日本为何只宣示放弃台湾、澎湖列岛主权,并未言明归还给中华民国?

答: 基于当时国际情势极为复杂,中国内战与韩战皆在进行,各国乃于缔约时达成共识,于旧金山和约第 2 条,都采日本宣示放弃领土,且未明言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双方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

惟不论「旧金山和约」是否签署,台湾主权回归中华民国已于民国 34 年(1945)10 月 25 日完成,法理依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书」等三项重要协议与承诺。而此一主权移转,在民国 41 年(1952)之「中日和约」中,再度获得正式确认。

八、「中日和约」有何具体规定显示日本已将台澎的领土主权归还给中华民国?

答: 「中日和约」的前言载明双方缔约国系指中华民国与日本国;第 3 条指出有关国民的财产和所作要求的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商特别处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ㄧ切台湾及澎湖居民。」本条指出当时 600 万台湾居民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自然是认为台湾已归中华民国才会有此项规定。

因此,综观「中日和约」前言、第 3 条与第 10 条,可知日本如非已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此规定即无意义,亦无可能实现。因此,兹可确认日本对台湾及澎湖之主权已移转予中华民国之事实,「中日和约」是中华民国与日本确认双方止战、建交与友好关系的双边条约,也同时再次确认台湾与澎湖主权归属中华民国的事实。

九、「中日和约」有何规范未来两国友好关系之条款?

答: 有关双方订立贸易、商务、航空、渔业协定的一些条款。

「中日和约」载明:中华民国与日本愿尽速商订有关两国贸易、航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第 7 条)、民用航空运输(第 8 条)、规范或限制捕鱼及保存暨开发公海渔业(第 9 条)等条约或协定。例如「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贸易办法」在民国 42 年(1953)6 月 13 日签订生效。

十、日本于民国 61 年(1972)片面声明终止「中日和约」是否影响台湾的地位?

答: 没有影响。

民国 61 年(1972)日本与中共建交后,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记者会上片面声明终止民国 41 年(1952)的「中日和约」。但是这个动作,对台湾的地位并无影响。理由有二:

  1. 中华民国恢复对台湾、澎湖的主权,依据的是民国 32 年(1943)的「开罗宣言」、民国 34 年(1945)的「波茨坦公告」、与民国 34 年(1945)的日本「降伏文书」等三项战时的重要协议与承诺。而这些协议与承诺在民国 34 年(1945)10 月 25 日当日或以前即已执行完毕而生效。台湾主权早已回归中华民国 27 年,自然不会受到上述日本片面声明的影响。
  2. 依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 70 条的规定,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均不受影响。中日和约早已经在民国 41 法年(1945)8 月 5 日法律上履行完毕生效,所以当然不受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条约的宪法」,国际法学者公认其已具有「国际习惯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地位,各国有关条约问题皆受其适用。)

十一、「中日和约」一如「旧金山和约」,一方面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的一切权利(包括主权),一方面又不明定放弃给中华民国,是否有意暗示「台湾地位未定」?

答: 台湾地位并无不确定问题。

在 1895 年 5 月 8 日马关条约生效、台湾割让日本以前,台湾主权属于中国。从那一天起,台湾主权移转日本。50 年后,日本战败并向包括中华民国在内的盟国无条件投降,民国 34 年(1945)10 月 25 日,中华民国政府依据日本「降伏文书」等战时三个重要协议与承诺,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在那一天以前,台湾主权属于日本,从那一天开始,台湾主权回归中华民国。因此台湾地位从无不确定问题。

如前所述,从民国 34 年(1945)8 月 15 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9 月 2 日日本签署「降伏文书」,向盟军正式投降,到民国 34 年(1945)10 月 25 日中华民国宣布开始行使对台湾主权,台湾与澎湖应归还中华民国一事,早已在法律上执行完毕而生效。日本在「中日和约」里,只是将过去作出正式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条约形式再正式确认一次而已,事实上当时台湾主权早已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三项重要协议与承诺移转给中华民国近 7 年了。

因此,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台湾地位未定论」者仅是看到「中日和约」第 2 条日本并未明言放弃台湾与澎湖给何国,因此认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然而,第 2 条内容只是重复「旧金山和约」的内容,而「旧金山和约」要求日本与各国商订特别处理办法,「中日和约」就是依据此项规定,由日本与中华民国签订和约,以确认 1945 年以来台湾主权早已移转给中华民国的事实。否则日本既已经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对台湾与澎湖的一切权利,何须再与中华民国单独缔结和约?

而且当时中华民国已对台湾行使主权 7 年之久,如恢复居民中华民国国籍、设立地方政府、举办地方选举等,此均为主权行为,而且当时并无任何国家提出异议。显然民国 40 年(1951)之「旧金山和约」以及民国 41 年(1952)之「中日和约」,其目的均系以条约形式再次确认台湾领土主权归属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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