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书上,台湾网络名人翟本乔(Ben Jai)质疑食安法第 15 条有问题,他在网络上的原文是这么说的:「食安法第十五条有点问题:逾期食品不得贮存和运送的话,要如何回收销毁呢?只能由零售商直接丢弃吗?那如何跟上游退钱呢?严格一点的话:丢在垃圾中,那垃圾车不就犯法了吗?…」。
翟本乔在网络上提出质疑食安法第十五条是个自打嘴巴的恶法,之后也没见卫服部提出个什么解释(或许是认为不需要?)。不过 我们是这样认为的,所谓「食品业是良心的事业」(等等,这好像是义美的高志明说的),因此食品业者在管理上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范。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赠与或公开陈列:一 变质或腐败者。八 逾有效日期者。
尤其是那些自称不加入 GMP 或是 TQF 的业者(等等,这好像还是义美),他们有责任让民众看到他们能做的比政府认证更好(请参考”义美遭卫生局查获大量违规过期食品,反击声明却又充满谬误”)。
小编认为食品业者的理想做法应该是,一项食品从出生到过期,中间必须经历至少四个时间点,包括生产、配货、销售以及过期报废。无论是义美或是翟本乔,现在似乎都没能弄清楚这四个环节中的真正问题所在。
食品业者的商品在工厂完成生产作业后,业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出货给中下游业者(卖场、超市等)。从生产到出货这段时间的长度不得大于商品本身保存期限的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接着,在中下游业者进货后,必须立即上架贩售,并且设置一个下架日期,这个下架日期等同于销售期限,可依产品特性来决定不同的时间点。但是请大家千万不要误会,这个下架日期绝对不等同于保存期限!
我以顶好贩售生鲜商品来做个解释,顶好可能会贩售保存期限在隔天的商品,这是产品有即食以及无法退货的特性,就算过期也是直接当成垃圾进行销毁。这时候自然没有过期后才运输或贮存的问题。
卖场或商家如果未能在下架日期前将商品售出,便需要将商品立即转入退货或是「积极」促销流程。但是无论如何,这时候都不能将已下架商品当成一件正常贩售流程中的商品来看。如果这件商品可以退货,依照严谨的食安管理来,也是在过期前完成退货程序,并不会违反食安法第十五条。
换言之,食安法第十五条本身不是恶法,甚至是一条规范严谨的法条。
现在的最大的问题是,有多少食品业者的专家会在乎法律?
而人民又会选择站在自称台湾良心那边,还是保护大家的法律那边?
就我看来目前是五五波。但是请谨记八仙气爆的悲剧,没违法跟没出事绝对是两种概念。
至于食品的保存期限,那不是给商家看的,保存期限是给顾客参考的!
一个商品的保存期限绝对不能作为上中下游业者的下架期限,你知道是为了什么吗?我给你一个提示:「现在是夏天。」至于答案,就给大家当成功课来思考了。
翟本乔最大的误解就是将商品保存期限视为厂商下架的期限。事实上如果全中华民国上中下游业者都能遵循食安法第十五条,不仅不会爆发义美违规储存过期食品这件新闻(包括上次使用过期奶油制造义美小泡芙),我们更不会经常看见有食品过期后仍在贩售的消息在新闻上出现了。
食品,真的是良心的事业 --- 不是靠嘴说自己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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